“嗨米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674332号“嗨米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43号

       

      申请人:杭州梦栖谷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4332号“嗨米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93914号“HI 嗨. GO”商标、第5680308号“海;E”商标、第32949621号“嗨 HONEY”商标、第8030623号“嗨嗨”商标、第32544103号“嗨便当 HIC”商标、第26118185号“嗨披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米线等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代销协议、网络截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被驳回,故该两件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甜食(糖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米线;方便面;方便粉丝;可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识中含有“米粉”,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