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084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22号 -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084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22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8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46548号图形商标、第17381143号图形商标、第33334739号“云逗逗YUNDOUDOU及图”商标、第33331238号“云逗逗YUNDOU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图形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板;纸巾;文具;包装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海报;包装纸;绘画材料;印刷出版物;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