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居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655836号“好居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46号

       

      申请人:北京京港华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信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5836号“好居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居士”有“在家信道信佛的人”之意,指定使用在“制动液;清漆溶剂;防水浆消泡剂;荧光粉;化学冷凝制剂;工业用粘合剂;聚氨酯”等商品上,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