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首水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136222号“昂首水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40号

       

      申请人:杭州昂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6222号“昂首水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4550号“图形”商标、第9496726号“KEBU”商标、第22046475号“图形”商标、第33062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