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102723号“最脑力 SUN FL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88号
申请人:无锡市最美美术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2723号“最脑力 SUN FL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最脑力 SUN FLOWER”中的汉字“脑力”属于对服务内容的描述性词汇,申请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19532号“向日葵助学SunFlower Plan”商标、第14234413号“向日葵艺术SUNFLOWER ART及图”商标、第7132655号“最”商标、第8674419号“SUNFLOWER及图”商标、第7547593号“太阳花Sun Flower及图”商标、第13083833号“太阳花 趣味儿童摄影BABI WWW.SUNBABI.COM及图”商标、第15566737号“晟及图”商标、第21739122号“向日葵之家SUNFLOWER HOUSE及图”商标、第30037439号“太阳花Sun Flower及图”商标、第5752573号“向日花SunFlower Cafe”商标、第24423493号“最i”商标、第9965002号“向阳花开 婴幼园sunflow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最脑力”和英文“SUN FLOWER”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九、十、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七、十一在文字构成、认读或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整体亦不具有显著性,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