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香樟花园 餐厅 CAMPHOR TREE GAR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163632号“香 香樟花园 餐厅 CAMPHOR

    TREE GAR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89号

       

      申请人:六盘水市红果香樟花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3632号“香 香樟花园 餐厅 CAMPHOR TREE 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28365号“渝澜香yu lan xiang及图”商标、第25049422号“香 馫食堂及图”商标、第27442253号“香莛毛肚火锅MIX UMAMI HOT POT及图”商标、第27722580号图形商标、第3213008号“香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认读、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 香樟花园 餐厅”、英文“CAMPHOR TREE GARDEN”和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