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632203号“九州臻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67号
申请人:厦门臻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博易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2203号“九州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9646号“九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2271号“九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有多枚带“九州”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化妆棉、梳洗用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假发粘合剂、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九州臻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九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