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285889号“中惠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68号
申请人:中惠无人超市(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逸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5889号“中惠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215号“中健美惠ZHONJMI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惠优品”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中健美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