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604773号“千城攻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72号
申请人:深圳千城攻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4773号“千城攻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2028号“干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15647号“千城共享书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30446号“千城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01625号“千城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24551号“大仟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627430号“千城众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675738号“仟城精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444716号“千城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111321号“千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和行业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与宣传,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份额。此外,引证商标三、四、七处于商标实质审查中,其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引证商标二仅初审公告了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已被无效,引证商标二、六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四、六、七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千城攻略”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千城”,且与引证商标三、五、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