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411441号“厨师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22号
申请人:陈涛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1441号“厨师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属于随意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是与厨师相关的服务行业,且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所识别与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与推广,已取得足以与他人相区分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厨师帮”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与推广,已取得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