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025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75号 - 申请人:深圳千城攻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602595号“千城攻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75号

       

      申请人:深圳千城攻略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2595号“千城攻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6366号“千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31607号“千城众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和行业差异巨大,且有一定知名度,无可能及事实上均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气象预报”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安全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千城攻略”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千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气象预报”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