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1714909号“IPM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29号
申请人:艾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知律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31714909号“IPM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45类的国际注册第1213115号“•IPMS”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对申请人知名商标进行的刻意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网站网页截图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混淆性近似。被申请人的“知律IPMC”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提出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9年3月14日第1639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监督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期自201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4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监督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提供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IPMC”与引证商标“•IPMS”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相关商标事宜的程序性条款,不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