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931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94号 - 申请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393153号“易旅乡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94号

       

      申请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3153号“易旅乡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91890号“浮堤 FLOWTEA及图”商标、第35400176号“XIEXIE TEA及图”商标、第6140521号“RU及图”商标、第10466729号图形商标、第1551534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1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构成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