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po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969号“Laipo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87号

       

      申请人:SHARP LIFE SCIENC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969号“Laip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商品限定为“人用药品;兽医用药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浴用海水”商品已删减。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商品限定为“人用药品;兽医用药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此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浴用海水”商品已删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品;兽医用药品”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09200号“立保洁LIP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