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051085号“天利物业 Tiley
Proper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88号
申请人:深圳天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1085号“天利物业 Tiley 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2585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第15984453号商标、第159838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注册了“天利”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利”,使用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