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蒂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499744号“温蒂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99号

       

      申请人:建湖县宝塔镇梵圣商行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9744号“温蒂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8075号“温蒂娜WINTINR及图”商标、第29534627号“温蒂娜”商标、第14565087号“温蒂娜WINTIN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0月8日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婴儿摇床;摇篮;床垫;手推车(家具);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温蒂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学步车、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床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推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野营用睡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野营用睡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