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ERCROMBIE

时间:2020-08-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455号“ABERCROMBIE &

    FITCH AUSTIN EXTREME SKIN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01号

       

      申请人:ABERCROMBIE & FITCH SUROPE SAG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455号“ABERCROMBIE & FITCH AUSTIN EXTREME SKI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7936号“ABERCROMBIE&FITCH及图”商标、第11403364号“ABERCROMBIE & FITCH及图”商标、第15171111号“ABERCROMBIE & FITCH”商标、第G1290360号“ABERCROMBIE&FITCH NO 925”商标、第33207138号“ABERCROMBIE & FITCH”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为同一公司所有ABERCROMBIE & FITCH SUROPE SAGL,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7862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与申请商标为同一公司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