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657473号“熊本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13号
申请人:熊本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7473号“熊本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官方吉祥物及其中文名称“熊本熊”组成,“熊本熊”并不同于作为地名的“熊本”,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6771号“库玛熊KUMAMON及图”商标、第21400446号图形商标、第182970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0月8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7月29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6月25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三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熊本熊”和图形构成,其中虽含有“熊本”,但其仅表示申请人的所在地,申请商标整体明显有别于“熊本”的地名含义,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