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宝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829006号“圣宝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03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9006号“圣宝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1550号“圣宝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02907号“圣宝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13461号“宝圣莱B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90391号“圣堡莱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汉字、读音、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目前四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四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圣宝莱”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圣宝莱”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宝圣莱”、引证商标四中的“圣堡莱”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茶、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