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0171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02号
申请人:福州众兴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7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276号“小型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59212号“旭日农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15730号“JH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显著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可以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可以与三引证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宣传资料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图形设计为卡通猪头的形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均为卡通猪头形象,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咸菜、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三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