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花空中别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545273号“牡丹花空中别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22号

       

      申请人:河北舌尖上的民族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5273号“牡丹花空中别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牡丹花空中别墅”为纯文字商标,且仅表现为常见的计算机字库字体,若作为商标使用在庭院风景布置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