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28544354号“延喜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48号

       

      申请人:潘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28544354号“延喜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在公司安徽手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发了“手护福娃娃”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出自主观恶意,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完全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出于生产经营需求注册争议商标,并且从商标质量上看并没有大量恶意囤积,属于品牌系列商标,更没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未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没有任何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在评审理由中并未列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另外,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亦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款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系自己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