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991806号“数字工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98号
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1806号“数字工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046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23601号“LAWCUB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57004号“ESIM Internet Of Th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89479号“华企联动www.hqld.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较大,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