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丹奴 VARDANU 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27681671号“莱尔丹奴 VARDANU 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87号

       

      申请人:林宽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81671号“莱尔丹奴 VARDANU 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独创的商标,属于申请人“莱尔丹奴”品牌系列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请人对其在先第1414265号“莱尔丹奴VARDANU”商标、第9565763号“VARDANU V及图”商标的补充拓展,申请人拥有完整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0434号“好运登VARIND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VARDANU(莱尔丹奴)”品牌系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申请人的信息、2008年至2013年“VARDANU(莱尔丹奴)”品牌商品部分检验报告复印件、商品包装照片、外观专利证书、第9565763号“VARDANU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莱尔丹奴”和英文“VARDANU”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好运登”和英文“VARINDN”及图形组合而成。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为含有“V”和小皇冠的椭圆图形,该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构图、设计元素等方面高度近似。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VARDANU”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VARINDN”字形相近、无特定含义且均以“VAR”开头,从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虽然增加了中文“莱尔丹奴”,但整体组合后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二者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