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489959号“圆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86号
申请人:中山市圆锦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9959号“圆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48749号“圆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43543号“圆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94112号“锦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企业宣传册页及企业照片复印件、第22489388号、第22489022号、第11628816号“圆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圆锦”品牌防盗门产品及外包装照片、经销协议和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且文字表现形式上无明显差异,已构成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