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UE GUILLAUME LES PORCS 100% FRANCAIS DU MAITRE ELEVEUR BRE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525400号“ROUE GUILLAUME LES

    PORCS 100% FRANCAIS DU MAITRE ELEVEUR BRE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69号

       

      申请人:科尔里斯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5400号“ROUE GUILLAUME LES PORCS 100% FRANCAIS DU MAITRE ELEVEUR BRE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情况、销售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ROUE”,可译为“放荡者”,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猪肉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其他含义,从而消减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