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R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243222号“CHAIR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44号

       

      申请人:科佩尔可变资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3222号“CHAIR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1634号“国靖办公家具CHAIRMAN OFFICE FUR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60954号“KCHAIR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9398号“CHAIRMAX CM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AIRMAN”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CHAIRMAN”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KCHAIRMAN”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办公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