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草原 TIANCICAOYU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11939053号“天赐草原 TIANCICAOYU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光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纳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39053号“天赐草原 TIANCIC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80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5年07月27日至2018年0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原件):
      1、申请人产品经销协议及李鹏飞身份证;
      2、孟宪辉职务证明、身份证及2018年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3、李鹏飞开设的淘宝店铺经营情况公证书。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审商标许可合同及相关企业信息;
      5、申请人产品包装;
      6、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天赐草原牛肉干营业执照及店铺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于2015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肉;肉干;鱼制食品;肉罐头;蔬菜罐头;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予开鲁县霍日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开鲁县霍日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李鹏飞经销“天赐草原”系列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网页证据,证据5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6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上述证据均没有发票等销售凭证加以佐证,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被授权方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