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73567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79号
申请人:临沂安洁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6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06125号图形商标、第1008280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申请人生产车间加工成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园艺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务手套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盆(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两件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