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周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7215524号“郑周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81号

       

      申请人:叶郑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5524号“郑周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中华烈士姓名,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郑周仁”,为中华烈士姓名,该文字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