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598733号“老炮儿 酒 MR.SI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87号
申请人:也牛(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8733号“老炮儿 酒 MR.S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76928号“老炮儿 华强国旅”商标、第35220694号“华强国旅 老炮儿 HQ”商标、第19188217号“老炮”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申请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是针对申请人已经注册的“老炮儿”商标的延续申请。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9月2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25日被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部分“老炮儿 酒 MR.SIX”和图形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老炮儿”是北京俚语,一般指经常蹲监狱或不务正业的一类人,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