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行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8229629号“智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行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29629号“智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8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05月31日至2018年0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NISSAN MAXIMA西玛型录;
      2、2017年广宣印刷品——恒远(东风日产)采购合同及发票;
      3、经公证的网页。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0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7类“维修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2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为网页证据,并无销售发票等凭证加以佐证。综合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