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菱 donl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282291号“东菱 donli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95号

       

      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2291号“东菱 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123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3944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3943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申明书》显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76419号“东菱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33613号“东菱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人已出具《商标共存申明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