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188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03号 - 申请人:曲阜孔府贡胶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618853号“孔府贡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03号

       

      申请人:曲阜孔府贡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8853号“孔府贡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由申请人企业字号设计而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83940号“孔府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5053号“孔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28815号“孔府嘉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的相关专利证书、申请人的部分合同、申请人参展照片、申请人产品的包装及店铺照片、申请人的相关媒体宣传视频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孔府”,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孔府”,整体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中西药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孔府贡胶”组成,“贡胶”通常指经过特定的加工工艺,品质上乘的阿胶。申请人将“孔府贡胶”作为商标使用在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