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5747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71号
申请人:格劳万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4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95323号“福尼及图”商标、第13975107号图形商标、第15059857号“ksuit及图”商标、第19907537号“侨鑫及图”商标、第19907569号“侨鑫及图”商标、第1714025号“康德KANG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0年1月20日止,目前仍在续展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一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