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人老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1553113号“汉人老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84号

       

      申请人: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汉中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红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2日对第31553113号“汉人老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受市政府委托打造的代表全市旅游形象的品牌之一,且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及相关政府宣传部门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对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本身并无任何欺骗消费者的情形,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二、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在先权利证明且被申请人并未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三、争议商标已在市场上进行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检测报告;
      2、产品销售记录;
      3、户外、展会宣传及各大媒体平台宣传;
      4、宣传手册及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享有何种在先权利。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