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60591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43号
申请人:淮安市周老师快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郅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9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334991号“周老师快乐作文及图”商标、第16234425号“共城童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在自动广告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动画片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