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5882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13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柔安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158822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1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柔安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8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453号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提交的相关使用材料,主要有:
      1、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2、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档案;
      3、被申请人产品照片、上架照片;
      4、被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
      5、部分产品质检报告;
      6、产品销售发票。
      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所交证据具有重大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如部分材料与本案无关,部分证据系自制,没有时间及地域范围,部分合同没有对应发票,且所有证据均不含有“清洁制剂、鞋油、牙膏、香料”商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京东网上关于被申请人在售商品的网页;
      2、百度网上检索“清爽水润润肤香皂”的页面。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存有不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6月21日在第3类洗发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为数份商标档案,不能直接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对前述证据,我局均不予采信。
      但被申请人证据4中的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了“Valget雅丽洁”品牌银杏系列护肤、银杏草本洗涤、银杏奢养系列无硅油洗发水等产品的经销合同,结合证据3中的产品照片、证据5质检报告以及证据6产品销售发票,前述材料已形成完整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体现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在洗发露、香皂等商品上进行了销售。又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洗发露、香皂等商品相类似,故前述材料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使用材料。
      此外,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曾使用在“清洁制剂、鞋油、牙膏、香料”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这四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鉴此,我局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鞋油、牙膏、香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