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962259号“YE!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573号
申请人:晋江市香当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2259号“YE!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1514号“YE及图”商标、第13728979号“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灭失,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商品检测报告、销售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灭失不是引证商标无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