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商教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4357494号“情商教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22号

       

      申请人:上海让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宏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7494号“情商教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类似情形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人已注册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商标使用和宣传图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情商教练”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极高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