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31653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83号
申请人:天津市领航实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5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99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商评字(2018)第000023509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7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加法器、计数器、秤、计量仪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绘图机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绘图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