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23294024号“猫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3438号重审第0000000902号
申请人:重庆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3438号《关于第23294024号“猫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4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原告名下,引证商标已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转让/移转公告第1638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