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6837591号“酷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酷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37591号“酷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9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产生怀疑,请求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工商档案信息;2、经销协议;3、发票;4、宣传图片;5、展会图片;6、电商平台销售信息;7、广告协议;8、所获荣誉;9、现场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产生怀疑,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吉联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公告板、天线、手提电话、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酷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提现了复审商标“酷比”及使用商品手机,且形成时间处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内,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7等证据,可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手机商品上。鉴于手机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除电子公告板、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以外的手提电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手机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电子公告板、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电子公告板、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以外的手提电话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公告板、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