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2804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83号
申请人:河南龙泰吉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平顶山市卓尔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04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5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45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企业简介、推演提案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出租、配电服务以外的货运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运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出租、配电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出租、配电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