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5829083号“水精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04号
申请人:广州邦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29083号“水精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2060号“水精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1577号“水精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汽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水精玲”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水精靈”、引证商标二“水精灵”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