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3
关于第31900986号“蛙们不一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31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龙信联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剑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31900986号“蛙们不一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161996号“张亮麻辣烫 ZHANGLIANG 我们不一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及使用,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难谓正当,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其他不正当手段”之情形。四、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申请人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商标详情;2、张亮麻辣烫门店照片、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图片;3、餐牌、餐具、外卖袋、原料配送包装、员工服装等照片;4、宣传桌贴、企业简介、企业宣传画册图片;5、杂志报道;6、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7、申请人所获荣誉;8、经公证的网络上对“张亮麻辣烫”的评价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佐料(调味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佐料(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争议商标“蛙们不一样”与申请人字号“张亮”并未构成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抢注其在先注册使用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张亮”系列商标在餐饮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之标识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佐料(调味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
四、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