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365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61号 - 申请人:张志纯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8365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61号

       

      申请人:张志纯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6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5923号“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使人识别为文字“道”,其与引证商标“道”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名片、纸或纸板制告示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报纸、纸或纸板制告示牌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