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鹿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821791号“天鹿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36号

       

      申请人:冯晓舜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1791号“天鹿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977739号“天鹭湖”商标、第23631543号“天鹭湖”商标、第34361883号“天禄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