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016229号“德信之家DE XIN ZHI 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97号
申请人:德信(广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6229号“德信之家DE XIN Z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4775号“德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03029号“德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12868号“味孚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德信”,整体含义相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