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信之家 DE XIN ZH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019476号“德信之家 DE XIN ZHI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96号

       

      申请人:德信(广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9476号“德信之家 DE XIN Z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5600号“德信人家DEXINRE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89878号“一路相伴A ROAD PART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9774号“圣手仙足SAN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德信之家”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德信人家”相比较,二者的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疗养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